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双创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新区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新区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发展,特设立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拉萨市柳梧新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 拉萨市“两创示范”切块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拉财字〔2018〕5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非盈利性优先级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

1.拉萨市“两创”切块资金;

2.拉萨高新区(柳梧新区)本级财政资金。

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

第五条

委托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是指:在新区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企业。

引导性参股

第七条

引导性参股,是指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

第八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即三年投资期,两年退出期,最多延长两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九条   引导性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引导资金出资额的1.5倍。

(二)被投资企业不属于合伙企业。

(三)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型企业。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均可申请引导性参股:

(一)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天使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累计投资额的70%。

(四)具有天使投资的管理能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名具备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核心管理团队受托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额应超过400万元,并拥有天使投资相关业绩。

跟进投资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创业投资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内,引导资金对合作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种子期企业进行共同投资。

第十二条

以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联合投资,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额不得高于合作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出资额,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原则上单一项目出资额不高于200万元,每年与单一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累计联合投资额不高于800万元。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联合投资的社会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方式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高新区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二)项目管理团队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良好的市场判断力。

(三)项目符合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代偿

申请跟进投资的投资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投资、退出及投资损失核销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和投资损失核销,由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方案,报经发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   条引导性参股退出时,股权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价格退出

1.引导资金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

2.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3.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引导性参股如按照上述1、2类方式退出时,天使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先于保障出资人退出

引导资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出资人作为引导资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人(以下简称保障出资人)。引导资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引导资金将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引导资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西藏地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从而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

跟进投资退出时,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挂牌底价,同等条件下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挂牌底价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的价格。

(二)按照退出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企业净资产或市场化估值为依据,按孰高的原则确定退出价格。

(三)参照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价格执行。

管理与职责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不得直接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通过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上缴本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费,每年按照管理的引导资金实际投资额的2%比例确定控制数,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在本级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经发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财政局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监督部门,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运作机构。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发局

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经费预算等。

(二)财政局

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的审批、安排和拨付,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等。

(三)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负责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对引导资金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议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对引导性参股进行尽职调查,经市场调研论证后编写投资建议书。

3.负责对跟进投资的社会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真实性调查和审核。

4.定期向经发局和财政局提交引导资金经营情况。

引导性参股方式应在每年4月底前提交天使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包括:天使投资基金的经营情况;投资规模、投资完成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跟进投资方式应在每年8月底前提交上半年(截至6月30日)、每年3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全年(截至12月31日)报告,包括:投资项目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发局、财政局、拉萨市柳梧城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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